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7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96年度易字第13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恐嚇取財等案件,業均已坦承犯行,且因被告自小罹患小兒麻痺,加上右耳失聰,右眼視力模糊,致在押期0生活極為不便,復育有2子,亟需照料,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甲○○前因涉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因另案曾遭通緝,有逃亡之虞,復具保無著,認有羈押必要,著自96年9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審酌被告係因經本院訊問後,無法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5,000元,致本院認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倘被告現能以提出新臺幣15,000元擔保訴訟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認即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15,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楊舒嵐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