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
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204元,應繳裁
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