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
  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204元,應繳裁
   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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