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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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於借款後至99年5月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428,152元(其中本金為402,835元,利息為10,749元,違約金為14,568元),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93年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93年2月20日起至100年2月20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18.25%非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9年1月15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57,303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02,835元│無│無│99年5月6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1││││清償日止││├─┼─────────┼──────────┼──────┼──────────┼──────────────┤││57,303元│99年1月16日起至│百分之18.25│99年2月1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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