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聲字第1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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