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87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872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債權人之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債權人迄未起訴,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72號假扣押事件(含97年度執全字第457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查明本院並無受理兩造間之民事訴訟、支付命令聲請或調解聲請事件,有本院查詢表1份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