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聲字第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8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及上開款項中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及上開款項中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