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43號聲請人威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清 被告 徐明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99年度上易字第109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明聖涉犯侵占等案件,業經鈞院判刑確定,本案扣押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屬聲請人威祺有限公司所有,業據被告於庭訊時證實,且本案業經判決確定在案,該扣押物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93號被告侵占等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證人 胡嘉韻 於民國96年6月12日主動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製作筆錄,並將被告所贈與之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含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太陽眼鏡2付)交付予警方查扣,此據胡嘉韻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甚詳(見原審卷㈠第82-86頁),是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胡嘉韻所持有,且除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太陽眼鏡2副,經上開案件認定係被告侵占聲請人所有之物外,其餘扣案物,均無法認定係由被告侵占而取得,亦據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蔡明清於原審審理時陳稱:胡嘉韻所提供的扣案物品中,我能確認是我們公司所擁有而遭被告侵占的物品,就只有其中的眼鏡部分,因為外包裝有留存,眼鏡盒上面有條碼,就是上面的ID碼,其餘物品因為沒有包裝盒,且已使用過的就沒有辦法辨認等情(見原審卷㈢第291至292頁、第312頁反面),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核閱屬實。
四、揆諸前開說明,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太陽眼鏡2副,因被告已贈送予胡嘉韻,胡嘉韻應非不可主張其權利,若其主張權利,礙於本院無認定權利歸屬之權限,自不能直接發還聲請人,應由主張權利之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另其餘扣押物均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既非所有權人,其請求發還上開扣案物品,即屬無據。綜上,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品,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附表一:
┌──┬──────┬────────────┬───────────┐│編號│時間│侵占之物品│主文欄│├──┼──────┼────────────┼───────────┤│1│93年5月間起│太陽眼鏡2副│徐明聖犯業務侵占罪,處│││至94年4月13│①X-METALJULIET款式│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日間之某不詳││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時間(買受人│②X-METALREMEO款式││││ 鍾政光 )│││├──┼──────┼────────────┼───────────┤│2│93年10月間至│太陽眼鏡1副│徐明聖犯業務侵占罪,處│││94年4月14日│(MframeHybrid款式,鼻│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前之某不詳時│脫下方有暗記10-02-05)│徒刑叁月又拾伍日。│││間(買受人林│││││致修)│││├──┼──────┼────────────┼───────────┤│3│94年1月間起│太陽眼鏡2副│徐明聖犯業務侵占罪,處│││至95年7月1日│①BIGSquarewire款式、│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前之某不詳時│右邊鏡腳有71-944A之雷│徒刑叁月又拾伍日。│││間(買受人柯│射雕刻││││政鞍於95年8│②X-METALJULIET款式、││││月22日購入)│左邊鏡腳有P029788B││├──┼──────┼────────────┼───────────┤│4│95年10月至96│①太陽眼鏡1副│徐明聖犯業務侵占罪,處│││年3月止之某│(國際條碼:000000000000│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不詳時間│、ID碼:12712V0000000)│徒刑叁月又拾伍日。││││②太陽眼鏡1副│││││(國際條碼:000000000000│││││5、ID碼:05965A03117)││└──┴──────┴────────────┴───────────┘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太陽眼鏡│3付│含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2付太陽│││││眼鏡│├──┼───────┼──┼─────────────┤│二│眼鏡│2付││├──┼───────┼──┼─────────────┤│三│帽T│2件││├──┼───────┼──┼─────────────┤│四│T恤│3件││├──┼───────┼──┼─────────────┤│五│吊帶褲│2件││├──┼───────┼──┼─────────────┤│六│包包│2個││├──┼───────┼──┼─────────────┤│七│手錶│2支││├──┼───────┼──┼─────────────┤│八│雪衣│1件││├──┼───────┼──┼─────────────┤│九│運動褲│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