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温惠如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黃盈誠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陳天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温惠如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以108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106年10月12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裁定自107年7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受理在案,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12月7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於108年7月4日以108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8年7月23日確定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鄧竹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