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明義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違反擄人勒贖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將其收押,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裁定自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同時被告甲○○左手上臂之槍傷已手術取出槍彈,目前傷口癒合良好,有台灣台南看守所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南所京衛字第○九九六號函可稽,故被告甲○○應無保外就醫之必要,而認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喜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育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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