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799號
原   告 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之聖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
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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