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瑞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11
4、175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瑞敏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謝瑞敏前於民國93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94年度簡字第1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7年1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與 楊孫國 (另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99年7月8日上午11時許,攜帶如附表所示之工具,前往臺中市○○區○○路○○號2樓,向屋主 郭誠 謊稱係熱水器維修人員,經郭誠同意其等進入後,即推由謝瑞敏假意檢修熱水器而引開屋內人員之注意,再由楊孫國趁機潛入郭誠位於上址2樓之房間內,自該處衣櫥抽屜內發現現金、黃金、戒指等物,旋將該抽屜拿至隔壁房間放置等待時機攜帶離開,然因謝瑞敏未能順利支開屋內人員,致其等未能得逞而離去。嗣為警根據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出現6N-0429號自用小客車車號,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並經證人楊孫國、郭誠分別於警詢中陳述無訛,且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現場勘察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謝瑞敏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被告與楊孫國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查被告有如前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上開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頗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如附表所示之物(於被告另案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19號案件扣押),為被告謝瑞敏所有並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工具袋│1個││├───┼─────┼───┼────────────┤│2│剪刀│3支│該剪刀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3│鉗子│1支│該鉗子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4│鐵撬│1支│該鐵撬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5│水管│2條││├───┼─────┼───┼────────────┤│6│魯班尺│1個││├───┼─────┼───┼────────────┤│7│水龍頭開關│2個││├───┼─────┼───┼────────────┤│8│手套│5個││├───┼─────┼───┼────────────┤│9│水質檢測器│1支││├───┼─────┼───┼────────────┤│10│水電零件│1包││├───┼─────┼───┼────────────┤││螺絲起子│3支│該螺絲起子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束帶│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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