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吳家禎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台南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盧家福  住嘉義市○區○○○
路○○○巷○○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 住嘉義市
○區○○○路○○○巷○○弄○○號」。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盧家麟 」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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