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59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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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59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
年9月2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玖仟零柒元部分,自民國9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74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
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2.7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事項、放款帳務資
料查詢單及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