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5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58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
年9月2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94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114%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9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客戶往來查詢單、
客戶交易明細查詢單及放款基準利率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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