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70號聲請人三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松釧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所登記之抵押權擔保債務人為利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然聲請人所提之債權證明本票之發票人為利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登記資料不符。請向地政機關聲請更正正確之抵押權擔保債務人(依設定契約書所載之債務人統一編號00000000及設定契約書之債務人公司章所示,應為利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更正後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及其提示日。
三、釋明系爭本票與抵押權擔保債務之關係及該借款債務之清償期為何。
四、請提出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