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秀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秀娥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27日112年度審簡字第8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5528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
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