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291號
原 告 方客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傑
被 告 游弘宇
吳健弘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
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