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家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韋瑄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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