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53號上訴人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雪 被上訴人冷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逸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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