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4號上訴人 奚順源 被上訴人 魏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4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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