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6號聲請人 邱振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 邱黃秀月 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監護宣告人邱黃秀月(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改由聲請人邱振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任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邱黃秀月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邱黃秀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聲請人之母親,前因中風而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配偶即聲請人之父 邱東賢 為其監護人,及指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胞弟 黃啟南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邱東賢業於105年12月10日死亡,爰聲請改定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邱黃秀月之監護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105年度監宣字第228號民事裁定影本、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除戶戶籍謄本各1份、戶籍謄本4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監宣字第26號監護宣告民事卷核閱無誤。又本件受監護宣告人邱黃秀月與配偶共育有4名子女,其他子女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邱黃秀月之監護人,亦有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併參聲請人與邱黃秀月為至親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賴感及依附感,認邱黃秀月之配偶邱東賢死亡後,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較能符合邱黃秀月之最佳利益,爰改定聲請人為邱黃秀月之監護人。
四、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邱振益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邱黃秀月之財產,應會同黃啟南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此之前僅得對受監護人財產為必要之管理,併此指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蔡明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