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榮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營利姦營猥褻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