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永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永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永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月確定,已於民國97年7月7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6年11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
3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46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4月2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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