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25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 沈孟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沈孟雅(債權人誤寫為甲○○,經本院依職權更正。)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丙○○、沈孟雅住所均位於台中縣大甲鎮,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查,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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