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90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9年度毒偵字第1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
㈠、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追加起訴,既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則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因前案業經辯論終結,其程序已達得予裁判之階段,若仍許其追加新訴,勢非重開辯論不可,徒滋拖累,殊與追加起訴之設立制度本旨相違(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參照)。
㈡、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後附追加起訴書所載。
三、經查:
㈠、本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所起訴之該署99年度毒偵字第784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8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99年8月27日以99年易字第721號刑事判決宣判筆錄判處罪刑在案,有該則刑事判決宣判筆錄在卷足憑。
㈡、又本件公訴人係於99年8月30日始向本院追加提起本件新訴,亦有本院收文章乙枚在卷足佐,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1023號追加起訴書乙份在卷足參。
㈢、綜上,本件公訴人所提追加起訴之時點,顯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徵諸前開說明,其追加起訴時點於法難謂相符,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