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251,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7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