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01號
原   告  翁淑慧
被   告 食上烤堂有限公司
      食尚烤堂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6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