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39歲民
國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