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哲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哲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74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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