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慧欣(原名張瑋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慧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慧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0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慧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0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100年3月3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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