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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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采樺原名林彩華、林易嬛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采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采樺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6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4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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