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隋森宇(原名隋冠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隋森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隋森宇(原名隋冠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78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0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何俏美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