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傑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傑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鈞院以年度102年度上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潔茹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