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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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91號,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4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一一所示影音光碟片(VCD)內「托司卡尼豔陽下」等影片,分別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一一所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
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國人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及「北美事務協調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享有著作權,而如附表一編號一一二至一二一所示影音光碟片(VCD)內「許慧欣孤單芭蕾」等,分別為上華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而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附表二所示音樂光碟片(CD)內之「 幸福 」等歌曲,分別為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新力 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所錄製發行,而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非經各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影音、音樂光碟為常業之犯意,及基於散布擅自重製之影音、音樂光碟片為常業之犯意,未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八時許止,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福 」之成年男子,以每片VCD光碟片(起訴書誤載為DVD光碟片,應予更正)新台幣(以下同)四十元、每片CD光碟片(起訴書誤載為VCD光碟片,應予更正)二十五元之價格購入擅自重製之影音、音樂光碟後,復於上開期間內,在其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號三樓住處臥房內,以「阿福」所寄放之燒錄機及其所有之空白光碟(未扣案)等工具,以一對七對拷於光碟之方法,擅自重製前開視聽及錄音著作,並於完成燒錄工作後,將部分擅自重製之影音、音樂光碟公然陳列於臺北縣土城市○○路○○號一樓(起訴書誤載為學府路,應予更正),以每片VCD光碟片一百元、每片CD光碟片五十元之價格多次販售予不特定之人,以上揭方式擅自重製並散布擅自重製之影音及音樂光碟,侵害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權,藉此牟利恃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二十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台北縣土城市○○路一樓搜索,並經甲○○帶同警方前往三樓住處,經其同意搜索,而分別於上址扣得影音光碟片共一千零八十片(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之影音光碟片計四百八十九片)、音樂光碟片一千三百零九片(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之音樂光碟片計九百六十一片)及「阿福」所有,供甲○○犯本罪所用之燒錄機一台。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新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研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代理人乙○○、丙○○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然被告甲○○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此部分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且該證人於警詢時所為陳述核與事實相符,並經本院審酌其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自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亦定有明文。查卷內所附之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程序所取得,且被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並查無顯不可信及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亦足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販賣擅自重製之影音及音樂光碟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擅自重製影音及音樂光碟之犯行,辯稱:所有盜版之影音、音樂光碟皆是向綽號「阿福」之人購買,扣案之燒錄機係「阿福」所有,寄放予伊住處,伊不會使用燒錄機,並未於住處以燒錄機盜拷光碟,且伊主要業務是房屋買賣,非以販賣盜版光碟片為生云云。惟查:
(一)附表一所示之光碟片係屬擅自重製之影音光碟片,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片係屬擅自重製之音樂光碟片等情,分別經證人即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調查專員乙○○、中華民國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法務專員丙○○於警詢中指述明確,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二紙、著作權證明文件一二五紙、經濟部公司執照十紙、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十一紙(以上均為影本)及現場查獲照片十二幀在卷可稽,復有被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擅自重製之影音光碟片、如附表二所示擅自重製之音樂光碟片扣案可資佐證,被告明知附表一、二所示重製之影音光碟片及音樂光碟片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並未以扣案之燒錄機擅自重製影音光碟及音樂光碟云云。惟證人即執行本件搜索之員警 邱嘉南 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到三樓搜索時,在被告臥室內看到一台電腦,主機在電腦的右下方,電腦主機旁邊有一台一對七的燒錄機,可單獨使用,衣櫥裡有盜版光碟,有些有寫片名,有些是貼上電腦打字的標籤,一旁有兩筒紫色、橘色空白光碟,並有一個塑膠衣櫥,裡面另有一筒未拆封之空白光碟及CD塑膠套,空白光碟一筒約有一百片,紫色及橘色兩筒光碟均已拆封,本件其他承辦人員雖未將空白光碟及CD塑膠套記載於贓證物品清單上,但伊於現場確實有看到空白光碟片及塑膠套子等語甚詳(見原審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審判筆錄),且觀諸偵查卷所附編號第七至第十一之現場照片,被告住處臥房內扣得之燒錄機係一對七之機種,亦即係以一片母片一次可盜拷七片子片,此機種之燒錄機顯非一般家庭日常所需之電腦周邊物品,具有相當程度之專業性,另燒錄機旁之地板上亦有兩筒已拆封,為數甚多之剩餘空白光碟片及CD專用筆,一旁書櫃上亦備有CD專用筆筆筒,其內有CD專用筆數支,並有數包CD塑膠套及印製妥之歌詞目錄數疊,倘被告僅係單純向綽號「阿福」購買重製之影音及音樂光碟,何以會在其住處查獲重製光碟所需使用之空白光碟片、CD專用筆、CD專用塑膠套及一對七機種之燒錄機?且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
電腦打字之歌詞目錄不是伊貼的,是伊打電話叫貨,貨送來的時候就已經貼在光碟片上了等語(見原審前開審判筆錄),依此陳述,當日又何以在其住處查獲數疊印製妥之歌詞目錄?綜上各節證據相互勾稽以觀,被告擅自重製影音及音樂光碟之事實,應無疑義,要可認定。另被告雖又辯稱:扣案之燒錄機非其所有云云,然被告所述若屬實,亦無解於其利用該台燒錄機擅自重製影音及音樂光碟之刑責。是被告前開所辯,無非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按常業犯係以犯罪行為為生活之職業,恃之以維生。因之常業犯就其犯意而言,係以同一犯罪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反覆為之,具有同一不變犯意之連續性。就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客觀上必須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足以為生活之職業,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三八九七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自九十三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七日為警查獲時止,既在上址從事擅自重製及販賣擅自重製之影音及音樂光碟片,且現場查獲之盜版影音、音樂光碟數量高達一千四百五十片,所查獲之音樂光碟曲目繁多、數量龐大,製作盜版影音及音樂光碟之機具及材料齊全,其製作盜版影音及音樂光碟顯具有一定之規模,又每片影音光碟進價為四十元,音樂光碟進價為二十五元,並以影音光碟每片一百元,音樂光碟每片五十元之價格賣出,其擅自重製及販賣擅自重製之影音、音樂光碟行為具有反覆實施性,並恃以維生,被告顯有以擅自重製及散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維生之意思及事實,當可認定。被告另於上訴本院後辯陳:伊是販售房屋為生云云,要屬事後避重就輕之詞,委無可採。
三、次按著作權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十一日施行,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犯??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嗣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又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第九十一條修正為:「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則修正為為: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明知係侵害著作
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常業犯之規定則未變更。惟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雖未修正,但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均經修正,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已有變更,即被告行為後,其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相當於修正後即現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及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之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相當於修正後即現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之罪)為常業,應論處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行為時(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及裁判時修正(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裁判時法並無不利於被告甲○○之情形,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處斷。
四、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裁判時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罪及以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重製光碟罪為常業罪。其散布重製光碟而持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之低度行為,為其散布重製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再者,常業犯係實質上一罪,故被告雖同時侵害多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亦無想像競合犯之從一重處罰規定之適用,且常業犯本含有連續性,故被告多次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並不發生連續犯問題,而應直接論以該罪之常業犯,不再另論以連續犯,附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較重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罪處斷。
五、原審因認被告罪證明確,引用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原審漏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為貪得暴利,竟以損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為手段,並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所造成之危害非輕微,而其所為不僅顯示其未能尊重著作權人智慧財產之偏差觀念,且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正常營收,對交易秩序之公平與公正亦有不良之影響,應嚴予非難,暨其犯後否認部分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以資懲儆。對於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四百八十九片,音樂光碟九百六十一片,係被告所有因犯本罪所得、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燒錄機一台雖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惟並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本件扣得之音樂光碟片(CD)雖有一千三百零九片,影音光碟片(VCD)雖有一千零八十片,惟僅有附表一、二所示為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之音樂光碟及音樂光碟,其餘之音樂光碟片三百四十八片、影音光碟片五百九十一片,是否係非法重製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則未據檢察官舉證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此部分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起訴書認此部分與上開犯行,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核其認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洵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黃金富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4條第1項、第2項以犯第91條第1項、第2項、第91條之1、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91條第3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徥併科新台幣8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視聽著作共四百八十九片):
┌───┬─────────┬───┬─────────────────┐│編號│中文片名│片數│著作權人│├───┼─────────┼───┼─────────────────┤│1│托斯卡尼豔陽下│4│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亞瑟王│8│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我的野蠻網友│4│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火柴人│4│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5│貓女│8│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6│特洛伊│4│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7│機動殺人│8│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8│十面理伏│4│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9│明天過後│6│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0│愛情趴趴走│4│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1│怒海爭鋒│4│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2│失控的陪審團│4│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3│索拉力星│6│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4│落日殺神│10│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15│神鬼認證2│12│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16│浴血叢林│12│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7│ 凡赫辛 │4│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18│遇上波莉│4│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19│超世紀戰警│4│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20│小飛俠 彼得潘 │4│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21│致命ID│8│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22│地獄怪客│4│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23│ 蜘蛛人 │10│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24│蜘蛛人2│10│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25│大智若魚│6│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26│好萊塢重案組│8│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27│英雄不回頭│4│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28│精靈總動員│4│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29│魔戒首部曲│6│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30│愛你無法度│8│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31│限時追捕│4│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32│金法尤物2│2│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33│麻雀變王妃│8│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34│古墓奇兵2│4│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35│偷天換日│2│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36│星戰啟示錄│10│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37│綠色奇蹟│2│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38│辣媽辣妹│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9│神鬼奇航│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0│星際寶貝│1│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1│玩具總動員│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2│玩具總動員2│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3│神隱少女│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4│怪獸電力公司│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5│海底總動員│4│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6│星銀島│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7│失落的帝國│1│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8│獅子王2│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9│獅子王3│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0│泰山│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1│熊的傳說│4│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2│泰山與珍妮│1│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3│101忠狗2:│││││倫敦大冒險│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4│鍥而不捨│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5│沙漠騎兵│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6│鬼屋│2│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7│樂一通大顯身手│2│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58│鬼影人│2│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59│極速酷客│2│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60│金雞│2│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61│駭客任務2│2│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62│駭客任務3│2│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63│駭客任務動畫版│2│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64│向左走向右走│4│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65│哈利波特│2│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66│哈利波特2│3│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67│哈利波特3│6│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68│X戰警2│2│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69│龍潭虎穴│2│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70│補夢網│2│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71│加菲貓│3│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72│耶蘇受難記│2│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73│英雄│2│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74│十二生笑│2│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75│當我們黏在一起│2│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76│蝴蝶效應│2│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77│天降奇兵│2│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78│機械公敵│2│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79│冰原歷險記│2│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80│食罪人│2│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81│三代同堂│2│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82│我愛一嘴毛│4│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83│毀滅倒數28天│2│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84│新婚告急│2│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85│天降奇兵│2│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86│史瑞克│3│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87│魔法靈貓│1│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88│史瑞克2│2│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89│活人生吃│2│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90│王牌天神│2│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91│綠巨人浩克│2│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92│美國派之婚禮│2│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93│辛巴達七海傳奇│2│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94│絕地戰警│7│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95│奶爸安親班│2│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96│愛你在心眼難開│2│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97│女佣變鳳凰│2│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98│抓狂管訓班│2│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99│飆風再起│2│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100│獵日風暴│2│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01│反恐特警組│2│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02│霹靂嬌娃│8│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03│佛萊迪鬥傑森│2│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104│德州電鋸殺人狂│2│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105│魔戒二部曲│3│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106│魔戒三部曲│3│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107│槓上富家女│2│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08│誰與爭鋒│2│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109│搖滾教室│2│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10│熄燈追緝令│2│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11│記憶裂痕│2│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12│ 許蕙欣 孤單芭蕾等│3│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3│費玉清天上人間等│8│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14│ 蘇永康 悲傷止步等│4│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15│潘瑋柏壁虎漫步等│4│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16│武裝五月天等│22│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17│ 永邦等 │6│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18│江蕙紅線等│22│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119│ 張清芳 真愛尺碼│1│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120│5566演唱會等│6│艾迴唱片股份有限公司││││││├───┼─────────┼───┼─────────────────┤│121│國語綜合等│3│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凌晨三點鐘等)│││├───┼─────────┼───┼─────────────────┤│總計││489片││└───┴─────────┴───┴─────────────────┘附表二(錄音著作共九百六十一片):
┌───┬─────────────┬────┬─────────────┐│號編│盜版CD雷射唱片名稱│片數│著作權人│├───┼─────────────┼────┼─────────────┤│1│旺福同名同姓專輯等│45│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迷你裙│││├───┼─────────────┼────┼─────────────┤│2│ 楊家成 等│20│福茂音樂股份有限公司│├───┼─────────────┼────┼─────────────┤│3│米迦勒之舞原聲帶等│60│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4│許慧欣幸福等│44│上華音樂股份有限公司│├───┼─────────────┼────┼─────────────┤│5│ 郭品超 我不像我等│69│華納音樂股份有限公司│├───┼─────────────┼────┼─────────────┤│6│ 周杰倫七里香 等│141│新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7│川島茉樹代│153│科藝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魔術代」等│││├───┼─────────────┼────┼─────────────┤│8│ 杜德偉 脫掉等│51│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9│ZAYIN等│97│艾迴唱片股份有限公司│├───┼─────────────┼────┼─────────────┤│10│JS遇見未來等│37│華研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1│ 蜜雪薇琪 等│69│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12│黃立成麻吉第貳樂章等│75│華納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3│ 張震嶽 阿嶽 正傳等│79│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4│ 楊定成 等│21│福茂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總計││96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