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子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子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子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基此,就多數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原則上不應比其中數罪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然若前定之應執行刑已逾越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意旨,自無須受前定之應執行刑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經桃園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5,000元確定,惟尚未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又上開裁定就併科罰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尚且低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科罰金之數額,顯已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之界限,容有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此部分自不受其拘束(惟仍受前開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線拘束)。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質、行為人犯行所顯出之危險性格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10日107年6月6日至107年7月17日107年中旬某日至107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677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668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418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8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99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7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93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6日111年12月7日112年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99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7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10日112年1月11日112年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得社會勞動)否(得社會勞動)否(得社會勞動)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837號(編號1、2已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5,000元:臺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99號:社會勞動履行中)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04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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