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46號原告 陳志銓 被告 魏凱江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簡字第210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0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同案被告 謝友維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通緝到案並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林柔孜法官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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