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59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59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15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6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73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5年5月29日停止處分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如附表編號㈠所示時、地,以吸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吸食器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在如附表編號㈡所示時、地,以吸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在如附表編號㈢所示時、地,以吸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吸食器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8年2月24日、98年3月1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到場採尿送驗,及於98年2月27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八德市○○街○○號前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小包(原毛重0.2公克,驗餘毛重0.19公克)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扣案物品│所犯法條及罪│宣告刑││號││││名││├─┼─────┼─────┼──────┼──────┼─────────┤│㈠│98年2月22│桃園縣中壢│無│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日某時│市某姓名年││條例第10條第│││││籍不詳友人││1項施用第一│││││家中││級毒品罪│││├─────┼─────┤├──────┼─────────┤││98年2月22│桃園縣中壢││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伍月。│││日某時│市某姓名年││條例第10條第│││││籍不詳友人││2項施用第二│││││家中││級毒品罪││├─┼─────┼─────┼──────┼──────┼─────────┤│㈡│98年2月26│桃園縣中壢│海洛因1小包│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日某時│市某姓名年│(原毛重0.20│條例第10條第│案海洛因壹包含袋(││││籍不詳友人│公克,驗餘毛│1項施用第一│驗餘毛重零點壹玖公││││家中│重0.19公克)│級毒品罪│克沒收銷燬之)。│├─┼─────┼─────┼──────┼──────┼─────────┤│㈢│98年3月8│桃園縣中壢│無│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日某時│市某姓名年││條例第10條第│││││籍不詳友人││1項施用第一│││││家中││級毒品罪│││├─────┼─────┤├──────┼─────────┤││98年3月8│桃園縣中壢││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伍月。│││日某時│市某姓名年││條例第10條第│││││籍不詳友人││2項施用第二│││││家中││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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