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7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昶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玲山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94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於94年6月14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當庭限期命其於2日內補正,被上訴人已逾限仍未遵行,其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