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據其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所為「大陸地區○○市○○街道辦事山前王厝20號」,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送達結果,以「遷移新址不明」退回函件,有海基會94年7月8日海德法字第0940029739號函暨所附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按。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