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補字第2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