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18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詳細之原因事實(尤須敘明所列證物得對債務人請求之理由)及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民國97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