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六0八二八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有坐落於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二八八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其自述其所有財產即坐落於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8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房屋),經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96年度執字第60828號強制執行在案。而債務人之債權人非僅現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而已,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已於97年7月10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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