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5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6月17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債務人甲○○之住居所地址,此項裁定已於97年6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