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六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
二四二、二一八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廿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廿三日執行羈押,至同年七月廿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廿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