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1號上訴人乙○○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18
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李慧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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