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博盛選任辯護人林祈福律師具保人梁蓮羽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蓮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梁博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梁蓮羽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茲被告經本院二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均未能拘獲;且本院已依法通知具保人梁蓮羽遵期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6份、拘票2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3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1年11月26日南市警善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拘提未獲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梁蓮羽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