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邱再生 訴訟代理人 邱寶厚 被告 胡銘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