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因誣告案件聲請再審,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駁回再抗告之確定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再抗告人因誣告案件聲請再審,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先後裁定駁回其抗告及再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駁回其再抗告之第三審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M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