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76號原告 盧峰彎 被告 盧慶全 訴訟代理人 盧容瑞 被告 盧慶明 被告 盧慶隆 被告 盧俊彥 被告 盧俊宏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盧順珍 被告 盧光輝 被告 盧光昭 訴訟代理人 吳明津 被告 盧正哲 被告 盧正倫 被告 盧珣玲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盧振冬 被告 盧柏榮 訴訟代理人 盧宗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施盈宇附表:
┌──┬────────┬───────┬───────┐│編號│判決頁數│原記載│更正後記載││││││├──┼────────┼───────┼───────┤│(一)│第5頁第23行│其中E1、E2區塊│其中E2、F區塊││││之分割線│之分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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