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819號債權人 楊尚惠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春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全體繼承人共幾人?為何登記原因非係繼承取得?所有權人非係登記於楊春梅名下之土地,請求其返還侵害利益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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